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6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尚欠新臺
幣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