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0號原告 杜慧玲 被告 林俊才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尚有一份社工訪視調查報告未回覆),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