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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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0號原告 杜慧玲 被告 林俊才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尚有一份社工訪視調查報告未回覆),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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