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寬
賀偉洪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江俊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賀偉洪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俊寬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號8樓汎德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汎德仕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賀偉洪為汎德仕公司之業務員,渠等均明知汎德仕公司自97年12月起至98年4月間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延續、反覆之單一犯意聯絡,由江俊寬領用統一發票後,交由賀偉洪於不詳時、地先後以汎德仕公司之名義,多次填製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張數、開立時間、銷售額、稅額皆詳如附表一、附表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當該等公司向汎德仕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持上揭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新臺幣(下同)2,927,69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江俊寬、賀偉洪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二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出租臺北市○○區○○街○號8樓房屋予被告江俊寬之人 趙善吉 於偵查中證述被告二人並無在該址營業之情相符,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汎德仕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9年4月22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90003824號函暨承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9年4月29日財高國稅左營業字第0990004611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5月13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191210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99年5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90211770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99年9月29日北區國稅淡水三字第0990004195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99年11月15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90001991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9年6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990212643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9年8月3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0000000000號函暨裁處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99年12月21日北區國稅淡水三字第0990005767號函暨裁處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理由: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江俊寬係汎德仕公司負責人,乃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商業負責人,其與被告賀偉洪共同填製如附表一、附表二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營利人,經附表一所示營利人作為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用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核被告二人就附表一部份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二人就附表二部分所為,因附表二所示崴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崴莉公司)為虛設行號(詳貳所示),均僅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江俊寬與賀偉洪間,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賀偉洪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另起訴書附表雖載稱附表一編號5之力保興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然觀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9年4月29日財高國稅左營業字第0990004611號及100年9月30日財高國稅左營業字第1000012231號函文均未認定該公司為虛設行號,自難遽認該公司屬虛設行號,此亦經蒞庭公訴人當庭更正,是此部分起訴書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被告二人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刑度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達2,927,690元,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然被告二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崴莉公司,而幫助該公司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因認被告二人就崴莉公司部分,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686號判例參照)。另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
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查崴莉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核涉嫌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足憑。從而,被告二人雖開立不實發票予崴莉公司,但該公司既難認有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揆諸首開說明,自難逕認被告二人有何幫助崴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二人有何幫助崴莉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就此部分自不得遽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罪嫌相繩。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編號│銷售人│開立年月│發票字軌│銷售金額│稅額│││││號碼│(新臺幣)│(新臺幣)│├──┼──────┼────┼─────┼──────┼──────┤│1│快修通科技│97年12月│CU00000000│101,320元│5,066元│││企業社│││││├──┼──────┴────┴─────┼──────┼──────┤│合計│1張│101,320元│5,066元│├──┼──────┬────┬─────┼──────┼──────┤│2│廷立工程│97年12月│CU00000000│337,410元│16,871元│││有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784,000元│39,2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743,260元│87,163元│││├────┼─────┼──────┼──────┤│││97年12月│CU00000000│490,000元│24,5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2,940,000元│147,0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827,100元│91,355元│││├────┼─────┼──────┼──────┤│││97年12月│CU00000000│2,302,800元│115,14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514,300元│75,715元│││├────┼─────┼──────┼──────┤│││97年12月│CU00000000│1,292,000元│64,6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176,000元│58,8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234,000元│61,7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886,000元│44,3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2,940,000元│147,0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176,000元│58,800元│││├────┼─────┼──────┼──────┤│││98年1月│DU00000000│156,200元│7,810元│││├────┼─────┼──────┼──────┤│││98年2月│DU00000000│539,000元│26,950元│││├────┼─────┼──────┼──────┤│││98年2月│DU00000000│363,000元│18,150元│││├────┼─────┼──────┼──────┤│││98年2月│DU00000000│545,400元│27,270元│││├────┼─────┼──────┼──────┤│││98年2月│DU00000000│606,000元│30,300元│││├────┼─────┼──────┼──────┤│││98年2月│DU00000000│666,600元│33,330元│││├────┼─────┼──────┼──────┤│││98年2月│DU00000000│643,000元│32,150元│││├────┼─────┼──────┼──────┤│││98年2月│DU00000000│777,580元│38,879元│││├────┼─────┼──────┼──────┤│││98年2月│DU00000000│590,850元│29,543元│││├────┼─────┼──────┼──────┤│││98年2月│DU00000000│567,120元│28,356元│││├────┼─────┼──────┼──────┤│││98年2月│DU00000000│681,750元│34,088元│││├────┼─────┼──────┼──────┤│││98年2月│DU00000000│698,600元│34,930元│├──┼──────┴────┴─────┼──────┼──────┤│合計│26張│27,477,970元│1,373,900元│├──┼──────┬────┬─────┼──────┼──────┤│3│旭宇電貿│97年12月│CU00000000│86,370元│4,319元│││有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111,200元│5,56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31,520元│6,576元│││├────┼─────┼──────┼──────┤│││97年12月│CU00000000│140,400元│7,02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51,433元│7,572元│││├────┼─────┼──────┼──────┤│││98年1月│DU00000000│480,950元│24,048元│││├────┼─────┼──────┼──────┤│││98年1月│DU00000000│80,518元│4,026元│││├────┼─────┼──────┼──────┤│││98年1月│DU00000000│369,450元│18,473元│││├────┼─────┼──────┼──────┤│││98年2月│DU00000000│382,750元│19,138元│├──┼──────┴────┴─────┼──────┼──────┤│合計│9張│1,934,591元│96,732元│├──┼──────┬────┬─────┼──────┼──────┤│4│大術室內裝│97年12月│CU00000000│97,200元│4,860元│││修設計有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145,000元│7,250元│││├────┼─────┼──────┼──────┤│││97年12月│CU00000000│74,980元│3,749元│││├────┼─────┼──────┼──────┤│││97年12月│CU00000000│145,800元│7,29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71,500元│8,575元│├──┼──────┴────┴─────┼──────┼──────┤│合計│5張│634,480元│31,724元│├──┼──────┬────┬─────┼──────┼──────┤│5│力保興業│98年3月│EU00000000│816,000元│40,800元│││有限公司├────┼─────┼──────┼──────┤│││98年3月│EU00000000│553,000元│27,650元│││├────┼─────┼──────┼──────┤│││98年3月│EU00000000│726,730元│36,337元│││├────┼─────┼──────┼──────┤│││98年3月│EU00000000│1,030,380元│51,519元│││├────┼─────┼──────┼──────┤│││98年3月│EU00000000│968,000元│48,400元│││├────┼─────┼──────┼──────┤│││98年3月│EU00000000│909,120元│45,456元│││├────┼─────┼──────┼──────┤│││98年3月│EU00000000│868,970元│43,449元│││├────┼─────┼──────┼──────┤│││98年3月│EU00000000│686,920元│34,346元│││├────┼─────┼──────┼──────┤│││98年3月│EU00000000│396,000元│19,800元│││├────┼─────┼──────┼──────┤│││98年3月│EU00000000│836,500元│41,825元│││├────┼─────┼──────┼──────┤│││98年3月│EU00000000│421,400元│21,070元│││├────┼─────┼──────┼──────┤│││98年3月│EU00000000│704,580元│35,229元│││├────┼─────┼──────┼──────┤│││98年3月│EU00000000│5,535,000元│276,750元│││├────┼─────┼──────┼──────┤│││98年3月│EU00000000│5,535,000元│276,750元│├──┼──────┴────┴─────┼──────┼──────┤│合計│14張│19,987,600元│999,381元│├──┼──────┬────┬─────┼──────┼──────┤│6│脈絡軟體科│97年12月│CU00000000│45,780元│2,289元│││技有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54,685元│2,734元│││├────┼─────┼──────┼──────┤│││97年12月│CU00000000│52,771元│2,639元│││├────┼─────┼──────┼──────┤│││97年12月│CU00000000│47,105元│2,355元│├──┼──────┴────┴─────┼──────┼──────┤│合計│4張│200,341元│10,017元│├──┼──────┬────┬─────┼──────┼──────┤│7│華景科技股│97年12月│CU00000000│410,620元│20,531元│││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358,624元│17,931元│││├────┼─────┼──────┼──────┤│││97年12月│CU00000000│287,749元│14,387元│││├────┼─────┼──────┼──────┤│││97年12月│CU00000000│148,360元│7,418元│├──┼──────┴────┴─────┼──────┼──────┤││4張│1,205,353元│60,267元│├──┼──────┬────┬─────┼──────┼──────┤│8│富驊工程│98年3月│EU00000000│240,000元│12,000元│││有限公司├────┼─────┼──────┼──────┤│││98年3月│EU00000000│360,000元│18,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240,000元│12,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320,000元│16,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420,000元│21,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360,000元│18,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420,000元│21,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320,000元│16,000元│││├────┼─────┼──────┼──────┤│││98年3月│EU00000000│220,000元│11,000元│├──┼──────┴────┴─────┼──────┼──────┤│合計│9紙│2,900,000元│145,000元│├──┼──────┬────┬─────┼──────┼──────┤│9│台灣環宇網路│97年12月│CU00000000│232,610元│11,631元│││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394,000元│19,7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394,000元│19,700元│││├────┼─────┼──────┼──────┤│││98年1月│DU00000000│399,750元│19,988元│││├────┼─────┼──────┼──────┤│││98年1月│DU00000000│533,000元│26,650元│││├────┼─────┼──────┼──────┤│││98年1月│DU00000000│399,750元│19,988元│││├────┼─────┼──────┼──────┤│││98年2月│DU00000000│533,000元│26,650元│││├────┼─────┼──────┼──────┤│││98年2月│DU00000000│399,750元│19,988元│││├────┼─────┼──────┼──────┤│││98年2月│DU00000000│399,750元│19,988元│││├────┼─────┼──────┼──────┤│││98年2月│DU00000000│426,400元│21,320元│├──┼──────┴────┴─────┼──────┼──────┤│合計│10張│4,112,010元│205,603元│└──┴─────────────────┴──────┴──────┘附表二:
┌──┬──────┬────┬─────┬──────┬─────┐│編號│銷售人│開立年月│發票字軌│銷售金額│稅額│││││號碼│(新臺幣)│(新臺幣)│├──┼──────┼────┼─────┼──────┼─────┤│1│崴莉企業有限│98年1月│DU00000000│120,000元││││公司│││││├──┼──────┴────┴─────┼──────┼─────┤│合計│1張│120,000元││├──┴─────────────────┴──────┴─────┤│備註:虛設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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