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昌任黃龍騰鍾年樂許文理陳炳煥周朝日林坤和朱漢川 間,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7,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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