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昕吾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13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21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蔡昕吾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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