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家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家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第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然聲請人於於民國99年7月2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21,757元、共8年96期,清償總額共2,208,512元,清償成數為20%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超過半數之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而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又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已逾12,000,000元,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不得裁定逕行認可事由。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既確定為13,325,313元,更生方案亦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1條、第83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4月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
┌──┬───────────────┬────────┐│編號│債權人名稱(無擔保債務)│金額(新臺幣)│├──┼───────────────┼────────┤│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6,428元│├──┼───────────────┼────────┤│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800元│├──┼───────────────┼────────┤│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5,853元│├──┼───────────────┼────────┤│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1,435元│├──┼───────────────┼────────┤│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75,667元│││公司││├──┼───────────────┼────────┤│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3,790元│├──┼───────────────┼────────┤│7│ 張簡月玲 │8,500,340元│├──┼───────────────┼────────┤│8│宋 王招治 │3,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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