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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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3號原告 簡瑋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有關撤銷假釋行政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撤銷假釋之行政訴訟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