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5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新平派出所,於同年月23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