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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