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HOAI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HOAITHU(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7日上午11時50分許,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羅簡字第171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7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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