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告 翁婉儀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178,0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3=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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