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聲請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聲請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前列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共同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相對人 鍾文姬黃克正 之繼承人)相對人 鍾寳龍 相對人 楊黃順娣 相對人 楊志余 相對人 楊碧藍 相對人 楊搓儀 相對人 韓行祚 相對人 張紹康 相對人 安希平 相對人 殷海光殷洪希 繼承人)相對人 殷國光 (殷洪希繼承人)兼上一人 殷愛光 (殷洪希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殷古香 (殷洪希繼承人)相對人 殷美訓 (殷洪希繼承人)相對人 鄭左虎鄭洪 繼承人)相對人 鄭左龍 (鄭洪繼承人)相對人 鄭左豹 (鄭洪繼承人)相對人 鄭小燕 (鄭洪繼承人)相對人 鄭曉鳳 (鄭洪繼承人)相對人 徐忠國 相對人 王蓓蓓 相對人 王薇薇 相對人 龔兆梅 相對人 王騫若 相對人 王騫茂 相對人 王蘭康 相對人 江鶩 相對人 呂培華 相對人 薛亞媚 相對人 涂正明 相對人 涂德明 相對人 涂強明 相對人 張凱溱 相對人 卓筠 相對人 卓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及 涂然韓行超 (韓 劉秀慧 繼承人)、韓行姿( 韓秀慧 繼承人)、 許元中 (韓劉秀慧繼承人)、 許元平 (韓劉秀慧繼承人)、 韓行姝 (韓劉秀慧繼承人)、 陶安妮李硯農江富堯江富舜鍾寳霓李素蓉張廷邦鄒豐墾林克英薛亞姍王藝璉薛季剛 (原名 王永燁 )、 陸曉春 、鍾文姬、鄭左虎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江「騖」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