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涂籽茗 被告 劉志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