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紫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4行「於106年11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6年10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警員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已有因施用毒品,遭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紀錄,竟仍不知禁絕遠離毒品,既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亦間接危害社會安全,惟犯後態度尚可,暨審酌被告具有國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2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供被告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未據警方扣案,已不知去向,且玻璃球購買容易,價值低廉,在刑法上欠缺沒收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斯股
107年度毒偵字第2448號被告甲○○女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居臺中市○區○○里○○鄰○○路○○○
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1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27日下午6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巷○○○號3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28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查獲,且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喚並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白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集尿液(送驗)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法條,自應直接訴追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本件被告供述其所施用上開毒品之來源為綽號「馨馨吃壞人」之成年女子,然並未提供進一步可供查證之資料,據此,本件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或共犯,自無同條例第1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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