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仕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6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503、6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仕鑫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羅仕鑫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將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山○○門市(下稱遠傳電信泰山○○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在該處將其申辦之上開門號SIM卡交付「陳專員」,容任他人作為詐欺之工具。而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於同年12月22日至29日間某時,分別以上開門號,以附表一所示之人姓名,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虛擬貨幣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超商代碼繳費時間,付款儲值附表二所示時間之虛擬貨幣訂單,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儲值到附表二所示虛擬帳戶。
理由
一、訊據被告羅仕鑫固坦承有申辦上開門號並交付他人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是被地下錢莊的人押到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抵債,我不給那天我就回不了家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12月22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後,在遠傳電信泰山○○門市,將其申辦之上開門號SIM卡交付「陳專員」,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上開門好申辦資料在卷可稽。而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於同年12月22日至29日間某時,分別以上開門號,以附表一所示之人姓名,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虛擬貨幣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姓名,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超商代碼繳費時間,付款儲值附表二所示時間之虛擬貨幣訂單,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付款到附表二所示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綦詳,並有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假投資網頁、儲值繳費證明、附表一帳戶之註冊資料、附表二所示訂單之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憑。因此,被告所申辦之上開門號確係被他人用以註冊虛擬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匯款帳戶,首堪認定。
㈡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請開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辦,並得同時在不同電信公司申請多數門號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合法使用,本可自行向電信公司開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而無向他人購買、租用或以其他方法取得門號之必要,苟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而悖於常情而以迂迴方式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衡情應對於該門號是否合法使用乙節有所懷疑。被告辯稱申辦門號抵債,雖可認被告無幫助詐欺之確定故意(或稱直接故意),但仍無礙於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㈢又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我被地下錢莊押到電信門
市,說要辦理門號抵債,一個門號抵新臺幣(下同)100元,我在那一家辦了3個或5個,辦好就被拿走,他們沒有言語上強迫我,沒有說如果不辦門號會對我不利,但他們說沒有辦法還錢就要去辦卡,我怕我不配合他們,不知道會對我做什麼事,對方只跟我說要用來上網玩遊戲買點數卡,不知道他們會拿去詐騙等語(112年度偵字第4068號卷第46-47頁);於本院調查程序辯稱:我跟地下錢莊借錢,他押我去申請,我不給的話那天就回不了家,我無法證明被押去辦門號,也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語(院卷第40-41頁)。然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僅提及申辦一個門號可以抵100元,並未提及如果當天不辦會有何後果,卻於本院訊問時稱當天不辦無法回家,則被告究竟是因為辦門號可以抵債,基於自由意志而申辦,或是受到脅迫已無自由意志,只能配合申辦,顯然有疑問。被告雖另提出LINE對話紀錄以證明有向地下錢莊借錢,然該對話紀錄並非直接以截圖方式呈現,而為文字檔,該對話紀錄是否實在,亦有疑義;縱認該對話紀錄為真實,惟對話紀錄中未提到申辦門號之事,該紀錄至多也僅能證明被告有與「陳專員」討論還款事宜,無法證明被告係因受地下錢莊脅迫而申辦門號。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同時交付3支行動電話門號之一幫助行為,使附表二所
示之人遭受詐欺,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利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6年度聲
字第125號裁定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106年12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以109年度聲字第1843號裁定,就上開案件與被告另犯竊盜、偽造文書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判決)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109年10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中詐欺、竊盜部分與本案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案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未能知所警惕並自我控管,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過苛、不當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對詐欺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503、6550號移送併案
審理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犯行,然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復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考量交付門號之數量、被害人所受損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交付1門號可以抵100元等語,被告交付附表一所示3支門號SIM卡犯有幫助詐欺犯行,應認抵償之3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姓名綁定虛擬帳戶之以下代稱0000000000 王欣怡 甲0000000000 徐小萍 乙0000000000 王薰齊 丙附表二編號被害/告訴人詐欺時間匯入之虛擬帳戶訂單時間超商代碼繳費時間匯款金額詐欺方式1張 柏宇 111年12月28日起甲111年12月30日10時2分111年12月30日18時7分2萬元透過Instagram傳送交友訊息,佯稱:須依指示進行投資方可見面云云。2 吳紫綾 112年1月4日起乙112年1月4日14時2分112年1月4日14時3分1萬元以Line佯稱:可於「MetaMax」平臺進行投資云云。3 薛貴華 112年1月2日起乙112年1月4日20時26分112年1月4日20時27分2萬元以Line佯稱:可於「Bellagio」平臺進行投資云云。112年1月4日20時28分112年1月4日20時29分2萬元112年1月4日20時30分112年1月4日20時31分2萬元4 管敏文 111年12月29日起甲111年12月30日7時49分111年12月30日15時50分1萬元以Line佯稱:可於「TSE」平臺進行投資云云。5 許銘輝 111年12月27日起甲111年12月29日7時19分111年12月29日15時23分1萬元以Line佯稱:可於「AXT」平臺進行投資云云。丙112年1月1日11時9分112年1月1日19時15分2萬元112年1月1日11時17分112年1月1日19時18分2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