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心蘭
送達代收人: 陳又瑄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