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銘傑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 范振凱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各應徵裁判費1,500元,合計3,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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