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鴻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執他字第2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示。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次按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㈡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均定有明文。另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訴權,指形式之刑罰權,應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如案件已實施偵查,或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問題(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惟其中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至案件繫屬法院之期間,因此時追訴權並未行使,時效仍應繼續進行。
四、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罪最後行為終了日為民國86年4月1日,故應以該日起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一)。又依公訴意旨,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其追訴權時效應為10年,又因被告逃匿,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86年8月22日以北檢勇雨緝字第182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於93年10月4日緝獲,經檢察官起訴後,又經本院於95年1月27日以95年北院錦刑速緝字第97號通緝書發布通緝,於96年8月24日緝獲,又經本院於96年12月14日以96年北院隆刑速緝字第987號通緝書發布通緝,有各該通緝書、撤銷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上開通緝被告時間內審判之程序均不能繼續,是時效期間並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二)。再本案係自86年5月15日起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案開始實施偵查〔依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20127號函釋,所謂實施偵查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如檢察官自動檢舉或簽分案件偵辦時,即以簽分日為開始實施偵查之日。〕,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8月22日發布通緝為止(三),及被告第一次93年10月4日被緝獲到案至本院95年1月27日發布通緝為止(四),及被告第二次96年8月24日被緝獲到案至本院96年12月14日發布通緝為止之期間(五),因檢察官、法院均依法行使偵查、起訴及審判之程序,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上開時間亦應予以加計;惟其中自檢察官94年9月27日提起公訴之後,迄94年10月12日案件繫屬本院前之期間內(六),追訴權並未行使,此段時效繼續進行之期間應予扣除。從而,本案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100年8月13日,即告完成〔計算式為:(一)+(二)+(三)+(四)+(五)-(六)=(七)〕,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表:
(一)犯罪行為終了之日:86年4月1日
(二)追訴權期間:(合加計4分之1停止期間)12年6月
(三)實施偵查日至第一次通緝發布日:3月9日
(四)第一次通緝到案日至第二次通緝發布日:1年3月25日
(五)第二次通緝到案日至第三次通緝發布日:3月22日
(六)提起公訴日後至法院繫屬日前:14日
(七)追訴權完成日為:10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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