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25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表中關於請求年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一:96年度促字第2025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751,953元│96年5月17日│9.1%│96年6月18日│├──┼────────────┼───────────┼───────────┼───────────┤│002│9,000,000元│96年5月17日│4.06%│96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