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03
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黃柏青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柏青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之桃園火車站前,將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下簡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蘇靜宜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黃柏青之上揭渣打銀行之帳戶內,而受有損害。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黃柏青,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柏青於本院之自白。
㈡蘇靜宜、 戴雪玲謝宏明張輝源吳泰億徐閎莆林于 人、 鄭穎蓉 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3日渣打商銀
SCBCL字第1031013561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APP軟體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第一銀行帳戶餘額明細查詢。
三、核被告黃柏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3及7、8部分),及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至6部分,此部分詐欺集團乃係於購物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售訊息,自屬以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而遂行詐欺犯行)。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即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黃柏青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均已賠償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損失,足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00條、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
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1│蘇靜宜│103年7月14日│撥打電話向蘇靜宜佯稱先│15,015元││││晚間9時25分│前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蘇靜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2│吳泰億│103年7月14日│撥打電話向吳泰億佯稱先│2,9980元││││晚間9時26分│前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吳泰億陷於錯誤├─────┤│││103年7月14日│,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2,7123元││││晚間9時46分│操作││├──┼───┼───────┼───────────┼─────┤│3│戴雪玲│103年7月14日│撥打電話向戴雪玲佯稱先│2,3123元││││晚間9時38分│前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戴雪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4│謝宏明│103年7月14日│於露天拍賣網站佯稱販售│6,000元││││晚間7時55分│水冷扇,使謝宏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5│徐閎莆│103年7月15日│於露天拍賣網站佯稱販售│4,130元││││晚間8時│眼部按摩器,使 徐宏莆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6│張輝源│103年7月14日│於露天拍賣網站佯稱販售│7,400元││││晚間8時43分│液晶電視,使張輝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7│林于人│103年7月14日│撥打電話向林于人佯稱先│1,4996元││││晚間9時29分│前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林于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8│鄭穎蓉│103年7月14日│撥打電話向鄭穎蓉佯稱先│2,9989元││││晚間10時24分│前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鄭穎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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