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VANHUNG(中文名胡文雄)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OVANHU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該吸食器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1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吸食器(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214卷第205頁,109年度
保管字第5353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453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參(見109年度核交字第4218號卷第7頁),衡以上開毒品與吸食器難以析離,自當視為一體,亦即扣案之吸食器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