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增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提起公訴、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164號被告楊增龍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增龍於 余信紘 經營之貨運行擔任司機一職,負責載運貨物往返雲林及臺北等地,係以駕駛營業大貨曳引車載運貨物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 李張豪 則係該貨運行派駐於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第一果菜市場)內協助該貨運行貨車抵達時之卸、搬貨工作。於民國106年3月17日19時許,楊增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抵達第一果菜市場時,因該車後車斗裝載貨物高度超過卸貨車道上方橫樑,導致無法倒車進入車道完成卸貨,李張豪遂爬上該車後車斗協助楊增龍將貨物集中堆放於車頭方向以降低車尾貨物高度,詎被告本應注意車輛裝載時車廂以外不得載人,以及知悉李張豪當時站立於後車斗協助移動貨物,如遇車輛移動將有跌落之可能,而依其駕駛經驗及當時客觀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待李張豪將車後貨物移置完畢並下車,即欲將該車駛入車道內而駕駛上揭車輛前後移動,致李張豪於車輛前後移動過程中不慎撞及車道上方橫樑後重心不穩而跌落地面,因而受有左手舟狀骨粉碎性骨折、頭部外傷併硬腦膜外出血、右眼窩骨折、顏面擦傷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張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楊增龍於警詢時之供│坦承其於上揭時、地,因便宜行│││述、偵查中之自白│事,於告訴人還在後車斗上時,││││即移動車輛欲將上開貨車駛入卸││││貨車道內,於移動車輛過程中,││││發現在後車斗上的告訴人跌落地││││面等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李張豪於警│證明伊當時係依其他同事指示爬│││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上被告駕駛貨車之後車斗移動貨││││物,為使該貨車能夠順利倒車進││││入車道進行卸貨,當時伊正從車││││尾要走到車頭處,被告原本在倒││││車卻突然往前開,導致伊撞到橫││││樑後從後車斗掉落地面等事實。│├──┼───────────┼──────────────┤│三│證人即被告雇主余信鋐於│證明被告及告訴人均任職於伊經│││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營之貨運行,事發後由伊出面與││││告訴人家屬談和解事宜等事實。│├──┼───────────┼──────────────┤│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證明事發當日,告訴人曾送醫急│││區、西園醫院診斷證明書│診而經診斷受有上開傷害,以及│││各1紙、臺北市立聯合醫│於檢傷護理評估主訴中載明「病│││院106年10月30日北市醫│人從超過2米高貨車貨物上跌下│││和字第10636114400號函│來」相關內容等事實。│││及所附病歷影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各││││1份││├──┼───────────┼──────────────┤│五│第一果菜市場內監視錄影│證明被告於告訴人還站立在貨車│││檔案(共2個角度)光碟│後車斗時,即駕駛上開貨車前後│││暨影像截圖1份│移動,於過程中告訴人自貨車上││││跌落地面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檢察官王俊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莊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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