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觀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