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28號抗告人即被告 葉峻宇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葉峻宇(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利息(下稱裁定一),因被告於109年7月22日入監服刑,該裁定一正本於109年9月28日送達至法務部○○○○○○○○○○○○○○),由被告親收,嗣被告於109年10月27日對裁定一提起抗告,因逾法定期間,經桃園地院於109年11月9日裁定駁回其抗告(下稱裁定二),該裁定二正本於109年11月16日送達至法務部○○○○○○○○○○○○○○),由被告親收。而上開裁定二應自送達之日翌日即109年11月17日起算抗告期間5日,末日應為109年11月21日,因該日為例假日,順延至109年11月23日抗告期間屆滿,被告卻遲至109年12月3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被告所提抗告顯已逾法定期間,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9年7月17日裁定沒入保證金,並於109年7月22日入監服刑,而被告於109年6月2日收到入監執行通知時,有委託律師幫忙遞狀請假延至109年9月1日執行,經書記官電話通知只能請到8月中,被告卻於109年7月21日經拘提到案,被告事實上應該沒有逃匿之情事云云。
三、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及第41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且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351條第1項及第419條亦規定甚明。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抗告仍屬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有逃匿之情事,經桃園地院於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727號裁定沒入具保人 吳文心 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因被告於109年7月22日入監執行,該裁定正本於109年9月28日合法送達至新竹監獄,由被告親收,有桃園地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27號卷〈下稱聲字卷〉第26-5頁),該裁定應自送達之日翌日即109年9月29日起算抗告期間5日,末日為109年10月3日,惟該日為例假日,順延至109年10月5日抗告期間屆滿,被告卻遲至109年10月27日始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桃園地院即以抗告逾法定期間為由,於109年11月9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正本並於109年11月16日合法送達至桃園監獄,由被告親收,亦有桃園地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聲字卷第73頁),而該裁定應自送達之日翌日即109年11月17日起算抗告期間5日,末日為109年11月21日,惟該日為例假日,順延至109年11月23日抗告期間屆滿,被告卻遲至109年12月3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桃園地院復認被告所提抗告顯已逾法定期間,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正本並於109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至新竹監獄,由被告親收,同有桃園地院送達證書可佐(見聲字卷第101頁),於法並無違誤。至被告固於109年12月30日以前詞具狀對上開桃園地院109年12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被告抗告意旨所述為實體爭執事項,與抗告逾期之認定無涉,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審以被告對109年11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抗告期間,違反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駁回被告之抗告,經核並無違誤。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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