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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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127號聲請人黃OO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相對人黃OO
黃OO黃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部分關於「共同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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