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潘姿樺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俊男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0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