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8號聲請人 楊巧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高雄市旗聖慈善會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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