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憲懋儀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政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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