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倪世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一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惟其陸續為訴之追加及聲明擴張,於民國
106年1月6日最後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原告僅繳納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尚欠 伍萬零 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