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宜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7月2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志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志維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7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12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322,821元、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銀行帳務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然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志維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具狀陳稱其欲以償還聲請人玉山銀行2,217,814元之方式來塗銷他案之抵押權設定,惟聲請人不應允,以致債務人無力同時清償二間房子之房貸,懇請能以上述之方式向聲請人清償房貸塗銷設定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區│下橋子頭││248│3,985│100000分之28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417│臺中市南區下橋│集合住宅、│二層:86.08│陽台:6.91│全部││││子頭段24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86.08│││││├───────┤16層│││││││臺中市南區南和││││││││路209號2樓│││││├─┴──┴───────┴─────────┴──────┴─────┴─────┤│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7727建號,面積:9,616.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