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代理人 章百里 債務人 張羽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元⑵新台幣捌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二五⑵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