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簡麗淑 被告 許秀玉
陳昱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年度簡字第36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