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林晉宏 被告 陳富強 被告大村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楊永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91號改分104年度交簡字第49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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