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祐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18號被告郭祐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0
2號判決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
偵緝字第955號起訴,業經本院98年度訴4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4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96年度毒偵字第5818號被告郭祐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02號判決確定」,應係誤載,併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106年度執聲字第2970號卷附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甲基安│1包(淨重3.484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非他命│,因鑑驗取用0.0148公│安非他命│心鑑定書│││克,驗餘淨重3.469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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