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0號原告利達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琀棋 人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安庭薛金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扣除原告已繳肆拾伍萬貳仟元,尚欠貳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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