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即被告 倪加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8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倪加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本院並於民國102年1月8日以
101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在案,經上訴後,本院業已檢送案卷並解送聲請人至管轄之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聲請人並自102年2月5日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權審酌是否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是就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琇涵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