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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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0000-000000B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允志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 附民 字第 202 號裁定(102.12.16)[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 附民 字第 202 號判決(102.12.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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