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07號原告 邵長明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聲明,且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