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盈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拍字第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