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宣告緩刑4年,嗣該判決於96年11月26日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中分檢 榮實 96上蒞4452字第26233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犯前開罪名既經宣告緩刑確定在案,且該緩刑之宣告迄未經裁定撤銷,聲請人自係緩刑中之人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裁定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