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 江芝瑩 被上訴人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三 被上訴人 游慶敦
林玉峰 劉維斌 邵雲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游慶敦、林玉峰、劉維斌、邵雲卿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8,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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