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82號聲請人 劉李紡
劉秀英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劉李紡、劉秀英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聲請人劉淑芬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李紡、劉秀英、劉淑芬分別為被繼承人 劉永升 之母親、姐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劉永升於民國102年8月9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繼承之權利,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經查:㈠被繼承人劉永升於102年8月9日死亡,聲請人劉李紡、劉
秀英為被繼承人劉永升之母親、姐姐,為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劉李紡、劉秀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至於聲請人劉淑芬係被繼承人劉永升之姐姐,僅在家事聲明
拋棄繼承權狀聲請人欄列名為聲請人,然未親自簽名,亦未蓋章,更未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通知聲請人劉淑芬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其印鑑證明,並在聲請狀蓋章,該通知於102年10月22日寄存聲請人劉淑芬住所地警察機關,於000年00月0日生發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聲請人劉淑芬逾期並未補正,故聲請人劉淑芬聲請拋棄繼承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