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佩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鄭佩宸與 吳蘇美鳳 於民國108年3月間時,同為高雄市立左營高中夜間部二年二班之同學。詎被告因認108年3月9日在班級內聚辦之餐會為吳蘇美鳳主辦,不滿其並未受通知或邀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日21時53分許,在該班級師生共約30人得以共見聞之LINE群組「左營高中優質高中」內,張貼「讓大家知道妳肚子裡沒東西,腦袋空空」等文字簡訊,足以貶損吳蘇美鳳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蘇美鳳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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