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陳元碧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曾安生
新星水果行即 陳瑞珍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9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安生及新星水果行即陳瑞珍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建榮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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