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83號
債權人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勳
債務人力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伍拾參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拾參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