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健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健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健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53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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