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張重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 鄔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8,000元【計算式:874,800元(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平方公尺(原告暫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8,748,0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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