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2號抗告人 陳韋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宥萱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29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2957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