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341號
103年度婚字第329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苗繼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及反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第五項部分,反請求被告乙○○以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元為反請求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請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宣示判決,主文第五項:「反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反請求原告甲○○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判決得免為假執行。今依反請求被告乙○○聲請,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9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