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俊諺 被告 曾冠傑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桃園○○○○○○○○○)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8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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